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广西新闻网 2013-02-27 16:01
[摘要] 据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步伐,南宁市公安局制定了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目前,南宁市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新的户籍管理政策。
(十五)在本市经营种养植业、林业、养殖业2年以上并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人申请报告;
2、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承包土地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6、在承包地居住满2年的居住证明;
7、承包地所属的村委、乡镇政府或农、林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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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南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公布(附实施细则)
- 第10页:年纪大的本市居民的非本市子女可落户
- 第2页: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 第11页:大学本科学历有稳定住所可落户
- 第3页: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 第12页:大中专学历有稳定工作稳定住所可落户
- 第4页:已购商品房可落户
- 第13页:特殊人才可落户
- 第5页:直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落户
- 第14页:本市户籍到贫困地区工作,户口可保留
- 第6页:在本市务工农村居民缴纳保险可落户
- 第15页:本市投资办实业的人员可落户
- 第7页:农民工可落户
- 第16页:本市经营林业养殖业土地承包人员可落户
- 第8页:两地分居夫妻有房者可落户
- 第17页:本市建有生产基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落户
- 第9页:年纪大的父母可迁户口到本市子女处
- 第18页:外企单位可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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