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出新规资源有望变“活水”

每日经济新闻  2012-06-08 08:08

[摘要] 昨日(6月7日),国土部正式对外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效盘活资源

据国土资源部《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曾表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既要有严格的处罚措施,也要着眼于如何更有效地盘活利用。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资源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黄征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统计数据来看,大部分土地都在开发商手中,如果不盘活会对房价有影响,而中国房价上涨跟住房供给不足相关。”

他还表示,“《办法》能进一步规范开发商的开发经营活动,遏制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及通过囤地获取超额的土地。短期会对开发商和土地所属方形成一定的压力,长期能够调节市场供需水平,改善市场均衡关系。”

陈雪认为,盘活闲置土地将缓解部分城市土地紧张局面,是北京、深圳这样现有土地量极少且土地供应不断郊区化的城市。通常闲置土地的成交时间较早,位置优越,盘活此类土地等于间接增加供应,资源优化的意义很大。

此外,《办法》还指出,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的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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