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现"无理由"延期交房 业主讨说法被"冷处理"

北京青年报  2012-02-23 07:51

[摘要] 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进度延缓和资金链压力等诸多问题导致的“延期交房”现象逐渐增多,而相关项目开发商在向业主解释延期交房问题时也是闪烁其词,颇有些“打太极”的意味,由此引发了业主的诸多不满,围绕买卖双方的“口水战”也日益增多。

 

●广厦提示●

如何正确面对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行为?

《广厦时代》采访了多位业界人士及长期处理房产纠纷诉讼的律师后了解到,开发商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来时,开发商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未按合同日期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种情况直接约定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开发商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开发商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开发商向买方交付《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开发商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

另外一种开发商行为已构成交房的,每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期间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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