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责任

经济参考报  2010-05-28 09:46

[摘要] 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透明

物业公司被责令定期“晒账本”

除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之外,《办法》还提出物业公司应定期晒“账本”,业内人士对此拍手称快。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的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

“事实上,很多矛盾都产生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透明,账本不公开。”陈国强介绍说,尽管从每平米的价格来看不是很大的数字,但多年累积起来物业的管理的费用就不是一笔小账了,这些方面的确需要更加细化的要求,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改革的大方向。

不过,“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应该不愿意公布自己的账本,因为在业主监督之下之前的很多猫腻都会暴露。”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很多物业公司的账目都是“两张皮”,给业主看的是一本账,实际上执行的是另一套。“拿最典型雇佣保安人员来说吧,物业公司告诉业主雇佣了12个保安,每人每月工资是2000元,其实,他们会暗中将保安的数量和工资大幅削减,服务质量也必然会随之大幅下降,而被‘省下’的费用自然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

杜猛认为,《办法》实施之后,在众目睽睽地监督之下,物业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欺骗业主等行为都将受到有效规制,进而有利于杜绝服务质量“缺斤短两”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车位、水电、有线电视等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相关内容,比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家住丰台的林先生自从买了车就一直为车位犯愁“每天下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抢车位’,这可比网上的游戏费神费力多了”,他苦笑着介绍,小区的物业将部分的车位卖给“外头”“我们小区的居住群体比较单一,很容易分清楚哪些车是‘外来户’。”

21世纪不动产市场的分析师齐凡认为,新《办法》明确了车库、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需求,同时开发商、物业公司也不得随意调高车位租金,这一点不仅保护了业主权益,也会避免物业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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