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请答复)“物业只负责公共区域、公共管道”的制度依据及其他问题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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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您好!我委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解答如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9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采取修缮以及...其他消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您反映漏水的部门处于业主专有部分,且仅供业主自己使用,所以按照规定,应当由您自己进行修缮。如果在维修过程中,需要物业进行配合的,可以与物业沟通,要求物业予以配合。另外,您反映的七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的“业主不得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线”,是指不得擅自拆改,您的这种情况属于正常修缮,不属于擅自拆改。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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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与车位摇号捆绑无效!北京法院判决维护业主权益

       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车位管理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将缴纳物业费作为参与车位摇号条件的做法违法。法院指出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擅自设置限制条件。该判决为类似物业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强调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共同决策权。 一起因车位摇号资格引发的物业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北京某小区物业将"按时缴纳物业费"设为参与地面车位摇号的必要条件,导致未缴费业主陈女士被拒之门外,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明确指出,物业公司的这一限制行为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 物业擅自设限违反公平原则遭法院否定 法院审理发现,该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地面车位管理权仍由物业公司代管。物业在未征得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连续四年将物业费缴纳情况与车位使用权挂钩。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两项本不相关的权益强制捆绑,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准则。物业公司试图以"核实业主身份"为由辩解,但法院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业主共有权益不容物业单方面剥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其使用管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物业公司越权设置门槛的行为,暴露出当前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权力越界问题。值得思考的是,物业费缴纳 [详情]

VistaZenith   2025-10-24 12: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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