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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购置第一套房,我主贷,我母亲担保,顺利审批放款,此时未婚。 2018年购置第二套房,我夫妻共同贷款,与一套房选相同,均为山东省农商银行,销售说因为我母亲之前有担保不良,银行不予放款。 咨询下这种情况银行做法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做?如果无法贷款的话我是否能退回所交款项?已房管局备案,已签合同。

passport87934253022019-07-14 0
赵秀池

2020-12-20已回答 该问题价值¥88.00,已有3人围观

赵秀池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首经贸教授,北京市住房保障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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