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婚前主动且自愿承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婚后赠送给女方,同时在婚前隐瞒了巨额房贷和借个人款的实际情况,女方婚前若知男方欠巨额房贷和个人借款是根本不会和男方结婚的。结婚后,女方才知男方借巨额债务实情,面对现实女方与男方签订了男方赠房的书面协议,设想如果没有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男方是不会自愿和女方进行对自己明显不利... 展开
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婚前主动且自愿承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婚后赠送给女方,同时在婚前隐瞒了巨额房贷和借个人款的实际情况,女方婚前若知男方欠巨额房贷和个人借款是根本不会和男方结婚的。结婚后,女方才知男方借巨额债务实情,面对现实女方与男方签订了男方赠房的书面协议,设想如果没有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男方是不会自愿和女方进行对自己明显不利的财产赠与约定行为的。协议规定待男方还完房贷后把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随后男方把房产证交给女方。婚后女方也一直占有和使用该房产,房产赠与协议一直也未公证。双方所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男方婚前隐瞒了巨额房贷和借个人款的目的也是为了和女方成婚,所借个人巨款也是用于购房和装修房屋而不是用于生意或其他业务,男方隐瞒实情加强了婚前承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同时加强了对男方所订赠房协议的约束力。双方交往,应当诚实与坦诚才正确,没有如实的说明相关情况,本身就是有过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男方婚前隐瞒了巨额房贷和借个人款是不诚信的错误,若女方无原则性过错,男方要求撤销赠房的书面协议,只因房产还未过户或未公证就判令赠房协议可以撤销,请问婚姻的诚信何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