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王先生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法定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重新核验确属房屋的地基基础或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 展开
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发布的《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王先生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法定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重新核验确属房屋的地基基础或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房,不受原来验收结论的限制,由此给王先生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经重新核验,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属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一般质量问题。一般不能要求退房,但可以根据《房屋购销合同》的质量约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的工程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保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购销合同》的约定或《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维修责任,给王先生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