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当时因房产证还没下来就与对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付清了房款。
我于2010年买了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当时因房产证还没下来就与对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付清了房款。现在房产证下来了,对方却以自己没有住房而且我是外地户口不可以购买兰州经济适用房为由反悔合同,认为合同不成立,不给过户了,并称愿意支付当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问此类案件如果上诉法院,我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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