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4年1月1日买的现房,现在知道开发商有些手续问题不好办房产证,下面这种情况,开发商几月几号办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展开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元人民币。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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