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房屋租赁期限中途更换承租人,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里的修理费分担条款可以更改吗?
我的一套出租的房子租赁期限是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4日,现在承租人不想租了,他找了一个下家续租,我们和下家签的新合同里,我想将原来的修理费分担条款“非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房东负担,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承租人负担”一条修改成“非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累计金额500元以内房东负担,超过500元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使用不当... 展开
我的一套出租的房子租赁期限是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4日,现在承租人不想租了,他找了一个下家续租,我们和下家签的新合同里,我想将原来的修理费分担条款“非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房东负担,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承租人负担”一条修改成“非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累计金额500元以内房东负担,超过500元承租人负担,承租人使用不当损坏的承租人负担”,但是现在的承租人说这样不好找下家,现在的承租人不同意修改合同条款,我说不修改合同条款我就不同意续租,就叫现在的承租人租到2015年12月4日,我想咨询一下在法律上新签的续租合同修理费分担条款能修改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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