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综合利用产品2.建筑**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3.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4.处置建筑**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展开
1.建筑**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综合利用产品2.建筑**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3.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4.处置建筑**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5.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混入生活**,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7.建筑**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生活**和有毒有害**。8.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与生活**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9.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10.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运输的单位运输。11.处置建筑**的单位在运输建筑**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13.建筑**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5.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处置核准文件的。16.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混入生活**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