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纠纷 我家宅基地原本是我父亲和我姊妹及我第四人的,地上房产也是四家的。90年代农村宅基地发
家庭房产纠纷 我家宅基地原本是我父亲和我姊妹及我第四人的,地上房产也是四家的。90年代农村宅基地发证时,却错登记在我弟名下。2006年父亲病逝,我们现以转工。2013我们姊妹二次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我第和其前妻至区法院,请求分割其院内房产为三家所有。原因是,2011年我第被前妻起诉至区法院离婚,其中以“宅基地证登记在我第名下... 展开
家庭房产纠纷 我家宅基地原本是我父亲和我姊妹及我第四人的,地上房产也是四家的。90年代农村宅基地发证时,却错登记在我弟名下。2006年父亲病逝,我们现以转工。2013我们姊妹二次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我第和其前妻至区法院,请求分割其院内房产为三家所有。原因是,2011年我第被前妻起诉至区法院离婚,其中以“宅基地证登记在我第名下,院内房产就是她们原夫妻的,诉求分割院内一半房产“。我第考虑我父亲和我姊妹三人的房产,没同意离婚,法院作出“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我姊妹知道此事后,以父亲病逝后,2010年我们三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诉我第至区法院要求分割院内房产。经法院调解分割为我们三家所有。我弟考虑被前妻起诉至法院离婚,开庭前告诉我姊妹和他,“我们姊妹的房产就是我们的,她一丁点也不要“。开庭时,她坚持离婚诉讼请求,要院内一半房产,侵吞我父亲和我们姊妹房产的行为,我第感到心寒,在区法院对我们姊妹俩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做出判决后,他诉前妻至区法院请求与其离婚;经法庭调解,其前妻同意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另行解决。她申诉到市二中院。其中诉讼请求依旧“要院内房产的一半。并诉讼她前期提出与我第离婚,我第不同意,在法院做出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我们姊妹诉讼我第至区法院。分割院内房产为三家所有,是转移他们原夫妻财产,请求撤销原判决”。2012年二中院两次裁定“部分房产属于她们原夫妻共同财产”和“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决”。区法院重审以权属不清,让我姊妹撤诉,重新诉讼;我们考虑后同意,撤诉另行起诉2013我们二次以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我第加上其前妻至区法院,重新请求分割其院内房产为三家所有。法院以该宅基地登记在我第的名下、我姊妹提不出有效建房出资证据为由,判决我们继承父亲遗产3间房,削得了我第的父亲遗产继承权,余下房产归他和其前妻所有。后我们上诉三中院,2014年三中院做出: “维持原判“的判决。现我姊妹有了2份新证据,即:一是由本地区村委会和地区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科出具的、“依据本户申请更正土地使用者姓名的要求,当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土地使用者应为我父亲“的证明。该证明与我第前妻提供的地区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科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登记单位村委会和乡政府相同)。另一是今年我第付给其前妻房租金款的协议书中,前妻和他”都承认在她们离婚前,有我的房产“,相应也证明有我妹的房产,因都是父亲的子女。 我姊妹因上述诉讼,受此影响,现身体也不好,凭现有两份新证据,想重新上诉至法院,从法律上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现不知如何向上申诉和胜诉的把握,感到迷茫,故寻求法律上帮助,盼指教。谢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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