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以近三个月内就可以办理预售合同为由,于2012年6月6日骗我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预约协议,我当时就交了第一笔房款10万元,但是三个月内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到了第二年即2013年11月30日开发商取得了预售需可证,但没有通知我,2014年2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与我签的商品房转卖给了第三人以经营宾馆用,《最高人民法院... 展开
开发商以近三个月内就可以办理预售合同为由,于2012年6月6日骗我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预约协议,我当时就交了第一笔房款10万元,但是三个月内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到了第二年即2013年11月30日开发商取得了预售需可证,但没有通知我,2014年2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与我签的商品房转卖给了第三人以经营宾馆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是否可以理解为,也可能出卖人承担0赔偿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