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是1958年分配给转业回京父-47年参加北平地下党,母-51年参军参加抗美援朝,我妈是户主,93年用父亲工龄参加房改我们出钱买下,继母延奋先是92年同66岁父亲再婚,当时她两个女儿有房住说不继承房子,没用她的工龄买房,58年分房时也没她,买房档案记载她只是共同居住人,不应是产权人,老人们说要是产权人应用她的工龄买房还... 展开
我家房子是1958年分配给转业回京父-47年参加北平地下党,母-51年参军参加抗美援朝,我妈是户主,93年用父亲工龄参加房改我们出钱买下,继母延奋先是92年同66岁父亲再婚,当时她两个女儿有房住说不继承房子,没用她的工龄买房,58年分房时也没她,买房档案记载她只是共同居住人,不应是产权人,老人们说要是产权人应用她的工龄买房还可以更便宜,不是她的房子她现在以265万卖我们几十年的家。 继母延xx在女婿马xx(远洋集团高层)教唆下故意延误治疗致父发烧三天猝死就为隐瞒写好的遗嘱,转移我父母财产隐瞒几十万存款然后到法院几次诬告我们,收买信产部房产处工作人员给我们假买房档案,收买我的律师。一中院法官刘xx骗我们签侵权虚假调解,说签调解才能再告这是为我们争取最大利益。查庭审笔录中灭失所有证据。目的使我们不能再告。 这是一起利用司法机关骗得房产的案件,但我们没有房改时的相关政策提供给法院。他们认为我们参加房改时间在他们再婚后我们的家就是延xx的婚后财产就得继母继承。这结论就不符合逻辑,凭什么我们的家成为他人财产他人继承。请问专业律师专家:有文件明确产权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区别吗?这关系到千千万万再婚家庭的房产权属,请专家帮忙查查,若无就请政府完善法规防止坏人钻空子。请发到我邮箱:@ 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