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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一条为:房东提前收房应提前一月通知承租人并给对方一月找房。此条是否有效?

该合同是从上一任房客手中转让过来的,转让的时候房东在场并在旧合同上签字,但未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目前入住3个月。后房东用合同书上:“房东提前收房应提前一月通知承租人并给对方一月时间找房”为由要求我们搬出,请问此合同转让是否有效?该合同中的房东解除合同的条款是否有效?我能否要求房东违约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谢谢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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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1、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一套住房,签定了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
2010-10-18 02: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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