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政策法规>拆迁>拆迁> 问题详情

《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若干规定》

《徐州市贯彻实施建设部&lt;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gt;若干规定》中第五条: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按照非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赔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住宅房屋市场估价金额的13... 展开
联众江湖|2010-10-06 15:33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