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谁起草的?我去宰了那个起草的,真TM的是什么法律?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常见的违法大户,经常在各种拆迁命案中大显身手,自己处罚自己根本行不通。而且,即便处罚,“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 展开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常见的违法大户,经常在各种拆迁命案中大显身手,自己处罚自己根本行不通。而且,即便处罚,“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也犹如用鸡毛掸拷打犯人,看起来很用力,对方只是享受了免费按摩罢了。还有一点:这个“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未规定补偿给被拆迁户,也就是说,被拆迁户回家一看房子没了,除了痛哭流涕,几乎无可奈何 而且,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也就是说,在被拆迁户打官司的时候,哪怕这个货币补偿极其不合理,甚至只是象征性的一点,他的房子也随时会消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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