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光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在立法中体现出来。采光权不仅仅应体现为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应当归纳到人身权的范畴。采光权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权利,是人在居室中对阳光充分需要的权利。采光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作为人来讲与生俱来且必需、必要的权利。采光权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不能用简单的数字和经济来衡量的。 二,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 展开
一,“采光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在立法中体现出来。采光权不仅仅应体现为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应当归纳到人身权的范畴。采光权是与人类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的权利,是人在居室中对阳光充分需要的权利。采光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作为人来讲与生俱来且必需、必要的权利。采光权对于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不能用简单的数字和经济来衡量的。 二,在采光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侵权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的标准。 三,对于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可以确立一个简便和合理的标准,即以采光权受侵害后的房屋的价值与受侵害前的房屋价值之差额作为赔偿标准。 四,强化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从根本上杜绝采光权侵害的发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对价值大小的判断也趋于“市场化”,采光权作为一项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权利一旦被侵害则是长远的事宜,而短期的小额赔偿是不能挽回所造成的损失的。因此,应当在侵害发生的前期便要避免其发生。这需要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双重重视! 总之,随着采光权案件的日益增多,法律空缺面临的尴尬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今天,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完善采光权的立法,更好地维护采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的权利。当前,对采光权的侵犯,突出地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在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遮挡相邻他方现状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