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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楼房施工问题赔偿

我家新楼是在去年五月份买的,大概九月份装修完去住的!最近发现漏水!之后找到物业,物业带着施工队过来维修发现是自来水漏水!把我家新镶的砖给砸了!是他们工程上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我能得到什么赔偿?比如误工费什么的!
xingzhanbin|2014-02-21 02: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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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wang196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2款: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 展开
2014-07-02 12:48
来自北京市

曹玉梅l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2款: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 展开
2014-03-01 09:1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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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2款: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 展开
2014-02-28 13: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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