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海现已有一套住房产证面积79平方,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在上海缴纳社保及公积金5年左右(夫妻双方均有社保及公积金),现在无任何贷款,夫妻一方原有房贷记录,公积金一方有冲还房贷记录,现在看中一套180平方的联排,现在想置换,在网看到2007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其中有一条... 展开
本人在上海现已有一套住房产证面积79平方,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在上海缴纳社保及公积金5年左右(夫妻双方均有社保及公积金),现在无任何贷款,夫妻一方原有房贷记录,公积金一方有冲还房贷记录,现在看中一套180平方的联排,现在想置换,在网看到2007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其中有一条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这个通知现在不知道有没有废除,本人在2013年喜得3胞胎,现在想置换是不是可以享受这个政策,请各位高手指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