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来自葫芦岛经济适用房小区)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我2007年11月买的期房,2009年5月才能拿到房,2008年2月开始还月供,虽然购房合同上没有注明,但根据以上规定,我是否可以向开... 展开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