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取 一、办理分类指引 (一)、中心及各管理部审批业务 (二)、直接在委托银行办理业务 1、购房提取审批(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或购房贷款) 2、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提取审批 3、借款购房提取审批(非银行借款) 4、自建住房提取审批 5、翻建住房提取审批 6、大修住房提取审批 7、租赁住房提取审批 8、因患重大疾病提取审批 9、低保 展开
个人提取 一、办理分类指引 (一)、中心及各管理部审批业务 (二)、直接在委托银行办理业务 1、购房提取审批(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或购房贷款) 2、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提取审批 3、借款购房提取审批(非银行借款) 4、自建住房提取审批 5、翻建住房提取审批 6、大修住房提取审批 7、租赁住房提取审批 8、因患重大疾病提取审批 9、低保家庭子女读书提取审批 1、离退休提取 2、本市户籍人员失业提取 3、外地户籍务工人员离职返原籍提取 4、调离本市提取 5、出国(境)定居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市内调动公积金帐户合并 二、中心及各管理部审批业务需提交资料(原件) (一)、购房提取审批(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或购房贷款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①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② 购房发票或房地产权证。 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①房产证或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回执;②契税凭证、购房发票。 上述情况申请人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提出申请(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在购房三年内可一次审批至三年。 (二)、偿还银行购房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5)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当月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证明)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建行储户且于2011年11月28日之后经审批提取公积金的,因同一套房产同一原因非初次申请的不需提供第(5)项材料。 (6)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还款凭证(申请当月有还款记录的“供楼存折”或“对账单”)。 如还款凭证账号与购房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还款账号不一致或购房贷款合同中未注明还款账号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账号与购房贷款合同的关联证明。 (三)、借款购房(非银行借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房地产权证;(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购房凭证。 申请需与上一次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四)、自建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建设或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的报建、开工许可文件。 (五)、翻建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房地产权证; (5)施工队提供当年拆除、重建房屋项目的翻建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6)建设或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件。 (六)、大修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房地产权证;(5)施工队提供当年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项目的大修住房工程预算书(需经营范围有建筑、室内外装修的施工单位盖章); (6)建设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上述情况房龄原则上要满10年以上(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期计起),同一房屋再次大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间隔5年以上。 (七)、租赁住房: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名下均无所有权住房,且申请需与上一次银行提取的时间间隔满12个月以上。 (八)、因患重大疾病: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当年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当年医疗费用缴纳凭证;(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读书: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4)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5)当年录取通知书、当年学费缴纳通知。 三、直接在委托银行办理业务需提交资料(原件) (一)、离退休: (1)身份证;(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男55周以上、女50周岁以上凭身份证办理。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二)、本市户籍人员失业: (1)身份证;(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了失业登记的)。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三)、外地户籍来珠务工人员因离职返回原籍: (1)身份证;(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我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或转出)证明。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四)、调离本市: (1)身份证;(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本市户籍的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证明。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五)、出国(境)定居: (1)身份证;(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出国(境)护照签证(公证翻译);(4)原籍派出所的户口现状证明或定居国外事馆(办)的定居证明(公证翻译);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七)、市内调动公积金帐户合并: (1)身份证;(2)原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及新开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3)新开户的公积金帐首清单; 凭上述证明材料直接到己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折开户银行办理; 上述情况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四、办理流程: A、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提供材料→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申请人持批复等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B、己委托银行办理的业务可以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 五、办理场所: 中心及各管理部审批业务: 珠海市海滨北路8号5楼中心窗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56-2121286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404房(斗门管理部)。 咨询电话:0756-5527526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07房(金湾管理部)。 咨询电话:0756-7260161 己委托银行的业务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来即办即结。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七、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如房产证、贷款、租赁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的,则另一方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3、非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需到开户行网点打印当月资金余额。 4、支取建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在珠海建行的住房按揭,不须审批,可直接到建行指定网点办理自动转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