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1年购买一套二手房至今
本人于2001年4月购某机关单位二手房一套,在2001年7月之前将房款分两次交清,该单位出具收款收据,当时承诺月内给房,故未签定任何文字协议,时止今日经多次催要,该单位以种种借口拒不交房。请问我能通过何种渠道要回该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吗?(1、2001年8月至今在外租房租金。2、利息。3、精神损失。4、诉讼时效)
其他答案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时的口头承诺也属于有效合同的一部分。只要双方承认或者您取得了可靠的证据(如您可以设法录音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这几年里只要你每年常常去催对方交房就不存在时效问题。2001年8月至今在外租房租金。和利息法庭会主张的,但精神损失尚无法律依据。
2007-07-13 21:39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