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 展开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5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 2009 年 1月 8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3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2.1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3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 项处理: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5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5的违约金。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5 的违约金。 房产商到今天2013年7月8日交房,我难拿到违约金吗?我能拿到多少?我应该先拿房产证,还是先拿违约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