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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权源依据为由,撤销已颁发的土地证

土地登记包括: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现在土管部门能否以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权源依据为由,撤销已颁发的土地证?这种以前期必须办理的程序来说明 已办理结束作出的结论 不合法的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引用那些法律?
彭就|2013-08-12 11: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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