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合同上开发商写的是2012年11月30号交房,在2013年4月12日通知我交房领钥匙,延期了123天交房,...
我买的房合同上开发商写的是2012年11月30号交房,在2013年4月12日通知我交房领钥匙,延期了123天交房,其间并无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合同上写的是90天以内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按万分之二赔偿,可是现在开发商按九十天以内来赔偿我们。请问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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