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具有贵阳市三县一市(息烽、修文、开阳、清镇)城镇居民户口且符合申请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居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购买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展开
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具有贵阳市三县一市(息烽、修文、开阳、清镇)城镇居民户口且符合申请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居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购买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常驻城镇户口的家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2、配偶方为农业户口的,未转为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收入标准; 4、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5、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不予审批,配偶方为现役军人的需部队出具军人身份证号以及全年度工资、奖金、补贴发放清册; 6、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务工人员,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 7、户口未迁出学校的毕业生,未转为本市城镇户口前不予审批; 8、申请人子女到外地就学、参军,户口已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计算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9、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家庭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已离异(或丧偶)且年龄未满28周岁的不予审批(承担子女抚养权的除外); 10、申请人若因离婚失去住房的,须满2年后方可申请。 二、住房面积认定 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兄弟姐妹的住房; 4、其他不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有: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 4、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5、其他应认定为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证明(未婚须由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已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现今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单位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外); 6、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收入情况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7、申请人(或配偶)为户口簿户主的,须提供户口地址房产证明,户口地址与房产证明地址不符的,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8、配偶方为外地城镇户口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以及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材料。 准购证到期后,所需资料为2-8项。 申请家庭需申请家庭成员亲自提交所有资料原件到住建局政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进行审核。 资格认定标准 1、准入对象 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须具有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 2、面积困难标准 购买经适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米以下(含)。 3、收入标准 购买经适房1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7634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270;3人户以上(含)人均年收入低于13817元。 4、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可参照此标准,制定本地经适房的资格认定标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