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两位老人已过世二十年,有六个子女,大儿子,大、三、四闺女在农村另批宅基地,户口已迁。二闺女当初也享受另批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当时出嫁,放弃了权利。农村的土政策,最小的儿子不予另批宅基地,使用老家的宅基地,目前已使用二十年,翻盖房子已经二次,有费用的证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房契的名字是老家的,不让改。小儿子赡养老人... 展开
情况如下:两位老人已过世二十年,有六个子女,大儿子,大、三、四闺女在农村另批宅基地,户口已迁。二闺女当初也享受另批宅基地的权利,但是当时出嫁,放弃了权利。农村的土政策,最小的儿子不予另批宅基地,使用老家的宅基地,目前已使用二十年,翻盖房子已经二次,有费用的证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房契的名字是老家的,不让改。小儿子赡养老人送终,遂继承了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小儿子一家三口的户口都是这里。列如:5号。现在面临拆迁问题,上述大儿子,大,三,四闺女另批宅基地不参与继承?问题是二闺女想过来要钱或者房产。还有就是,小儿子一家三口的门牌号是“5号”已改十多年,二闺女子的户口没改,是“3号”。请问如果要拆迁的话,如何分配是合法的?二闺女还能继承些什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