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 展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通过产权调换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