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的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住证制度的地域歧视和限制色彩。暂住证制度以加强治安管理为目的,具有强烈的管理色彩;居住证制度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为手段,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在暂住证制度中,暂住人口承担的主要是登记领证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在居住证制度中,流动人口除履 展开
居住证制度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的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暂住证制度的地域歧视和限制色彩。暂住证制度以加强治安管理为目的,具有强烈的管理色彩;居住证制度以服务为目的、以管理为手段,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在暂住证制度中,暂住人口承担的主要是登记领证义务,没有相应权利;在居住证制度中,流动人口除履行申报居住登记义务外,更多的是享受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卫生、表彰奖励、留守人员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