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丈母娘已故母亲的市区私房拆迁,当时房子面积大约70平方左右上下层,10个户口,三个户口本(丈母娘和老婆一本)(丈母娘姐姐一家和她女儿一家一本)(丈母娘姐姐儿子一家一本),唯一的两个女儿都住里面。最后谈下来以面积做补偿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执照开小店的,和我老婆2个人拿了一套大房子。新房子产证上也写了两个人共同拥有... 展开
2009年丈母娘已故母亲的市区私房拆迁,当时房子面积大约70平方左右上下层,10个户口,三个户口本(丈母娘和老婆一本)(丈母娘姐姐一家和她女儿一家一本)(丈母娘姐姐儿子一家一本),唯一的两个女儿都住里面。最后谈下来以面积做补偿拿了三套大房子,丈母娘有执照开小店的,和我老婆2个人拿了一套大房子。新房子产证上也写了两个人共同拥有。拆迁后便将户口迁到杨浦区老公房里(12平方,房票簿一直是丈母娘的名字户口当时只挂了丈人一个人)现在老公房旧改拆迁,户口有四个人(丈母娘一家子和我2岁儿子)认定下来只有1个人踢掉3个(丈母娘和老婆拆迁过,儿子未成年,大人不算他也不能算。我们很不满咨询了其它做动迁的朋友,朋友告诉我开始都会踢掉的,之前的拆迁属于拆私还私,也没享受过托底。根据物权法规定,不能踢掉的,举个例子我户口一直在这里,但很有钱外面有房,难道我这里的拆迁就因为有钱不安置人了?我不知道朋友说的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没学过法律。望资深律师回复下,我们这情况四个人根据物权法能享受托底么,请明确回复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