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请示,告知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有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 展开
经请示,告知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有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返纳税保证金”的规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