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房产权,仅视为对您儿子个人的赠与。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 展开
您好: 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房产权,仅视为对您儿子个人的赠与。 法条依据: 《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