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1987年深圳首次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被视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起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为土地出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出让行为,标志着土地出让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土地出让金本质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 展开
土地出让金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实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1987年深圳首次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被视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起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为土地出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出让行为,标志着土地出让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土地出让金本质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对价。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制度,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这种模式已不适应发展需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既体现了土地资源价值,也为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来源。目前土地出让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年限根据用途不同分为40年、50年、70年等。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出让金与后来开征的房地产税性质不同,前者是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出让费用,后者是对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持续性税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出让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调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