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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ask7549778471|2025-11-05 11:3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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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890825142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相关规定: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比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等,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会被收回。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后可收回。4. 公路 展开
2025-11-06 12:03
来自北京市

ask4218117738

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比如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收回。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收回。5.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县级 展开
2025-11-05 12: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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