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公积金基数的确认问题
我在2023年10月9日入职广州的一家物业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和公司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条件为,公司按我每月应发薪资实缴/补缴我在职期间的公积金。但据公司人事反馈,近期在办理补缴时,相关部门告知只能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请问补缴基数该如何明确?谢谢。
其他答案
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 展开
2025-10-31 14: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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