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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村集体土地七十年代初,无偿提供给公益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该单位近些年陆续办理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是否需要对原集体组织给予土地补偿?

原农村集体土地七十年代初,无偿提供给公益服务单位使用的土地,该单位近些年陆续办理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确定为国土划拔用地。实施划拔行为的同时,是否需要对原集体组织给予土地补偿?
ask4337883194|2025-05-29 18: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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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880847520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早年无偿提供给公益单位使用的情况,当前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是否需要补偿,需结合土地性质和使用现状综合判断。若该土地仍保持公益用途且未改变使用性质,通常可继续沿用原有安排,但公益单位需确保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倘若土地用途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比如转为经营性用地,则应当与原集体组织协商补偿事宜。土地权属登记本身不直接产生补偿义务,关键在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过程中,若涉及 展开
2025-05-30 08: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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