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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原房主因涉及第三方利益,无法配合过户

ask2720307363|2023-08-13 18: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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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房屋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房主在配合房屋过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安置房的费用,并配合安置房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房主有权就过户的协议等有关事宜与新房主订立合同,但在过户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考虑到第三方利益的保护。因此,原房主可以与新房主协商,同意安置房的费用由新房主来承担,即新房主支付安置房的费用,原房主免除费用,以 展开
2023-08-14 09: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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