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一、符合办理省内常住内地备案的条件为:(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即非深圳户籍退休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国内市外)长期居住的。(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即退休、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及非从业居民在国内市外长期居住的(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本市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国内市外) 展开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一、符合办理省内常住内地备案的条件为:(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即非深圳户籍退休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国内市外)长期居住的。(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即退休、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及非从业居民在国内市外长期居住的(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本市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国内市外)工作的在职职工。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可向市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备案。备案途径:①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②深圳市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申请;③微信粤医保/粤省事小程序。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备案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转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就医支付比例直接结算,住院起付线为400元。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支付。同时,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或签约社康家庭医生并接受高血压或糖尿病慢病服务管理在备案地或转往医疗机构发生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按深圳市有关规定享受直接结算医保待遇。三、不符合办理省内常住异地备案的条件的参保人,在省内异地享受待遇如下:(1)住院待遇:在省内异地已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已实现直接结算,待遇比例降低10%。(2)门诊待遇:在省内异地已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只有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有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无个人账户)支付,不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