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计算(深圳)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请问,是计算“生育津贴”与公司已支付的“98天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还是生育津贴与“全部产假工资”(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之间的差额?
其他答案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应按照与98天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3-05-19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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