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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可用于支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3-04-06 14: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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