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问题,经查实,具体办理情况如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展开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您反映问题,经查实,具体办理情况如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规划、用地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规划或者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后,建设单位可以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设计要点、方案设计文件、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线性类建设项目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直接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有明确规定,具体可由建设内容和方案研判,后续可向我局咨询(电话8313902482946927)。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