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 展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