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住宅小区的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
您好! 想咨询的问题是:1. 有成立了业主大会且有在住建局备了案的住宅小区,其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2. 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权属于业主大会还是属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3. 新老物业移交小区管理权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新版的物业管理条例,老物业移交管理权给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 展开
其他答案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你好!关于一般住宅小区的唯一合法的管理主体的咨询件收悉。现答复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交接,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 展开
2020-06-03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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