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关于供应商弃标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展开
给你看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关于供应商弃标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中标供应商如放弃中标资格,需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弃标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首页的“采购结果公告”进行查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