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程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不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程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合法?怎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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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受理。具体回复如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展开
2019-11-28 14: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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