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经查实,具体办理情况如下:一、我市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转让政策主要由《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 展开
看到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经查实,具体办理情况如下:一、我市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转让政策主要由《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以下简称《通知》)构成。根据《办法》和《细则》,工业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是,考虑到《办法》施行前已有部分工业配套宿舍由个人持有,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14年8月8月发布实施《通知》,明确规定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配套设施具有以下情形的,受让人不要求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即可以为个人:(一)《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二、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工作部署,我局近年启动了工业楼宇政策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2月2日至3月1日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于《通知》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征求意见稿维持了《通知》的规定,即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的工业配套宿舍,不要求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于《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转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受到了社会的热烈关注,且省自然资源厅于今年3月发布实施的《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省自然资规字[2019]3号)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局在征求意见期结束后对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产权限制条件、受让人资格条件、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制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今年8月提请市政府审议。目前《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送审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期将由市政府报送市委批准。三、由于《细则》和《通知》均规定政策有效期为5年,这两个政策目前均已到期失效,我市工业楼宇转让及配套设施目前按照《办法》执行。在新政策正式施行前,根据《办法》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