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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支持!
2019-10-24 14: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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