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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请问我市企业在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时,执行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合同上约定的金额,还是指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月工资组成部分由基本工资跟绩效工资组成的,是否影响计算基数? 对应此前已发放但未按标准足额发放的加班工资,劳动者是否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支付?是否有有效追溯期? 盼以网上回复和电子邮件回复,... 展开
ask8362893383|2019-05-10 07:57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ask5690664767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你好,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 展开
2019-05-13 14: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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